- 驾驶人安全管理
-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关闭】
第一条 驾驶人聘用条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聘用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5年以上驾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出具三年无事故证明);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应急救援及急救基本知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聘用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以上驾龄;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援及急救基本知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聘用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5年以上驾龄;3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出具三年无事故证明);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条 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要严格录用程序和录用条件,逐级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上岗关和考核关,特别要加强持外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不得聘用。
调入、招聘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公安交警、运管网上查询,具有法定资质,由安全处、分公司、车队进行安全考核(测试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复试道路驾驶),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身体健康证明,方可办理驾驶人准入手续。
第三条 驾驶人考核上岗后,由基层单位具体负责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人有聘用、考核、建议调整岗位和解聘的权力。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认真实施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通过安全例会教育、集中安全教育、特殊学习教育等方式,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法规、安全行车知识、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学习和培训。客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客货运驾驶员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客运驾驶员实行“安全学习证”制度,记录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情况,汽车客运站在车辆报班时,要认真检查当班驾驶员的“安全学习证”,凡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不予派班,并责令下车进行补课。
各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情况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驾驶人年度培训不得少于60课时。
第五条 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各基层单位对聘用的驾驶人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信息档案,每季度至少要对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参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月要对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进行一次查询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解聘;要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出车前的安全嘱咐告诫制度,做到不漏一人。
第六条 各单位要坚持安全例会、安全嘱咐、安全谈话、安全家访等制度,经常性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思想、技术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建立驾驶人百分制考核制度,严格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及时公布驾驶人考核情况。对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较差、驾驶经历短、违章多的驾驶人要严格管理,经常进行重点谈话教育,促进安全生产。
第八条 建立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不符合聘用要求的驾驶人立即予以清退。
第九条 加强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健全违法驾驶员管理和辞退制度,将驾驶员执行落实安全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驾驶操作同安全风险抵押金挂钩。严厉查处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作为,发现一起从重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累积达3分的,要纳入“重点人员”加强管控,并进行安全谈话;累积达6分的,要对其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累积达12分的,要及时辞退。对酒后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辞退。
凡违法肇事的驾驶人,应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接受教育,吸取教训,未经安全处同意不准驾车。一年内发生两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事故或连续两年内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调换驾驶人岗位。
第十条 建立驾驶人安全里程统计制度,由基层单位逐月、逐年进行统计,新聘、调入的驾驶人其安全里程累计进行统计,作为个人资质、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