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技术管理
-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关闭】
第一条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机务部门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和技术关,关注车辆售后服务。车辆的选配按照集团车辆选配要求,遵循“择优选配”的原则,充分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运力结构调整的要求,确保车辆的经济性、技术先进性、使用安全性、质量稳定性、性能可靠性、乘坐舒适性、维修方便性和环境适应性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要求。
第二条 建立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公司机务处建立车辆信息档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定期维护和视情修理,危货车辆的罐体和车用压缩气瓶按要求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条 加强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工作。车辆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必须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方可参加营运。
严格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者营运线路单程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营运线路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且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同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公司机务处、各基层单位要实时掌握车辆的动态变化,认真组织全面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要强制其停止运营并进行车辆恢复。
第四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或行驶记录仪。公司信息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采集车辆运行动态信息,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GPS或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完善车辆日常检验、维护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或里程进厂二级维护,不得发生脱保、漏保现象,实行谁检修、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客运车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安全例检。在“春运”、“国庆”等特殊时段和专项活动期间,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对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状况、年度检验、运营资格、线路标牌、二级维护、等级评定、核定座位数及安全设施配置等进行排查,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停运整改。要加大客运车辆选配购置的安全性比重,全力推广使用全承载车辆。
按照相关规定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六条 加强车辆安全例检工作。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检验项目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日行程300公里以上的车辆每班次例检一次,日行程不超过300公里的车辆每日例检一次。危货车实行一趟一检或一令一检;分散营运货车实行一月三检制度。要严格落实“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和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把关不严随意放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严格执行车辆运行技术检测、维修技术检测等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安全、可靠、整洁、舒适。
第七条 严格车辆延续经营管理。机务处负责,客运车辆需延续经营的,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组织车辆到交管、运管的综合检测线进行检测,车辆类型等级和技术等级必须符合行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在类型等级、技术等级不降级的前提下,凭检测结果报告,公司机务处组织技术人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安全处、客运处、信息处及其他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对延续经营车辆进行内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运管部门审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延续经营,延续经营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签字、谁负责”。
旅游车辆、危货车辆经营期满不得延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