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客运站管理
-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关闭】
第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汽车客运站运营资质手续。各汽车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严格驾驶员、营运车辆资质审核以及车辆例检、规范报班、定额售票、“三品”查堵、出站核查及安全带检查等重点环节,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派班出站。要推广使用指纹报班仪,严防车辆经营者随意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条 规范和提升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充实、修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规范、岗位标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从例检、进站、调度、问询、购票、寄存、托运、候车、上车、出站等方面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和相应的处理办法,大力推行量化考核,以制度规范管理、以管理规范流程、以流程规范服务,实现汽车站标准化管理、可视化管理和流程化管理。
第三条 加强“三品”检查的查堵工作。各汽车站要在进站口、上车前(实行站外发车的车辆)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全部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要加强进站车辆行李舱的安全检查,出站要封仓,进站要进行清仓处理,不得载货载物进站,严防危险品随车进站。经汽车站安检仪检查物品,合格后粘贴标识,予以确认。
建立“三品”查堵制度,制定“三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三品”查堵岗位。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条件不具备的应使用便携式安检仪。
第四条 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并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制,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 制定所属员工年度及长期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学时。
第七条 汽车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未佩戴安全带不出站。汽车站调度在发放路单派班时,要严格落实安全学习证制度,无安全学习证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严禁报班;GPS不在线、不正常的禁止报班。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文档。必须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专项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客车,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方准报班。
第十一条 建立出站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对出站客车和驾驶人的相关资格、实载旅客人数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站场消防、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有效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