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关闭】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每年与各基层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单位与所属各类从业人员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逐级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责任人保证完成的安全生产任务或完成的安全生产指标;责任书签订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未完成责任书目标的处罚规定。制定安全责任书应针对不同岗位分别制定,避免出现不同岗位责任书内容雷同现象。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的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为主,结合上级新要求,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兑现。重大专项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书按照公司要求签订,纳入统一考核。
第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公司对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各基层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工作性质分级、分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每人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分别经公司、分公司、基层单位三级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宣传和普及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规律及防范和处置措施、职业道德教育、保险知识、安全文化建设等。
6、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要有针对性,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条 安全会议制度
1、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包保领导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2、公司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两次,每月第一个周五在公司召开现场会议,每月第三个周五召开视频会议,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各基层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管人员参加。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及公司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组织学习上级文件、业务知识,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安全专项活动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等。
3、基层单位安全领导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传达公司有关指示精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或遇到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通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4、基层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营者会议、从业人员安全会议,每周组织召开驾驶人安全例会。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等。未参加会议者,应对其进行补课并建立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5、会议应保证到会率和补课率,确保80%以上的教育覆盖面,内容要记录详细,存档备查。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形式包括: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其它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处组织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实施,公司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2、安全检查内容: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各种档案记录、“双基”管理、“两个源头”管理、车辆保险及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情况、存在的隐患等。
3、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由专人负责整改治理,并跟踪验证,检查结束要有检查报告,同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各基层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公司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2、要结合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进行整改。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3、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关人员,经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 安全嘱咐与谈话制度
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出车前的安全嘱咐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重点人员进行安全谈话,尤其是在春运、旅游黄金周、专项活动、特殊时段期间以及道路、气候突变时,要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嘱咐和谈话。嘱咐和谈话的内容要根据人员、天气、道路、事故防范要点等情况进行安全告知告诫,并对驾驶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对于发生轻微事故、身体状况异常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进行重点谈话,相关记录做到规范完整,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 安全家访制度
各基层单位要定期组织安管人员对驾驶人进行家访,了解并帮助解决驾驶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积极主动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取得家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解除驾驶人后顾之忧,使驾驶人情绪稳定,心情舒畅、睡眠充足,从而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 道路查勘制度
道路查勘工作主要包括:营运线路查勘、新增线路查勘、重点路段查勘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查勘。查勘完毕按照公司要求绘制线路警示图,将道路查勘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并及时将路况信息告知驾驶人。
第八条 驾驶人上岗考核制度
凡驾驶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人,都必须经过车队、分公司、公司三级考核,测试安全常识,复试道路驾驶,提供身体健康证明,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准入手续。
第九条 驾驶人诚信考核和百分考核制度
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和百分考核制度,作为驾驶人评优资格和奖惩的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遵守法规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由各基层单位定期组织安全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驾驶人立即予以清退,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出车前的安全抽检制度
每日出车前,安管人员要对车辆进行抽查,发现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要禁止其出车,并追究调度人员和检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行车日志制度
1、客运班车行车日志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天气情况、道路状况、中途换班时间以及行车中的车辆故障、隐患等内容。
2、行车日志由驾驶人认真填写,内容要详细、完整。
3、运行客运车辆必须按班次填写行车日志,交旧领新。
4、行车日志由车队管理员负责统一收回、统一存档,提交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对策、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安全警示图制度
客运各单位要建立营运线路安全警示图制度,通过实地查勘和驾驶人反馈信息,绘制行车安全营运线路警示图,对混合路段限速、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等进行标注,及时告知驾驶人。
第十三条 危货车辆专卡专用制度
为强化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危货车队要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细化每一种危化品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一车一货一卡”制度,卡片内容包括:危化品的特性、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特别规定以及发生危险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
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和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事故责任人和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办法》,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奖惩分明”的原则,建立企业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对在各项安全专题活动中和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安全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公司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严重者停产整顿。
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度
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汽车客运站、修理厂、车场、加油站、危险品运输等生产单位,应根据公司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登记等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和《山西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各单位应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持续改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且适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1、应急培训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专项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培训目的: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的要求,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救援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演练目的:1) 检验预案。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 锻炼队伍。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能力。3) 磨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协调配合能力。4) 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参演和观摩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 完善准备。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6) 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2、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要与集团公司、当地政府、行管部门及内部各级之间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十七条 “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应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规定进行审验,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公司领导按照行政分工分解包保责任,实现包保责任的全覆盖。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记录在公司安全处存档。各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或安全预防管理严重缺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或安全预防管理严重缺位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